对于食品经营者,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流通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者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并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
禁止行为:食品经营者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禁止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禁止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记录和报告: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如若发现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培训和检验:食品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以上是对食品经营者的一些主要规定,具体的条款可以查询《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