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上述条件之外,办理食品许可证还有其他要求,例如:
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
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产品名称、种类、规格等要求进行标识标注。
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限定用的物质使用规定。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相关记录、台账或者凭据等,及时归档。
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实行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数量、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或者保留相关凭证。
从事食品批发的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等,并保存相关凭证和记录。
食品批发经营者和食品零售经营者应当保证所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不得销售危害人身健康的食品。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四)添加除药品以外的其他物质(如罂粟壳、甲醛、工业酒精等)的食品;(五)生产日期虚假标注的食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食品许可证办理条件可能略有不同,因此需要查询当地政府网站或咨询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咨询电话了解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