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食品许可证办理流程中的审核时间包括以下环节:
现场核查:食品经营者将申请材料提交给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后,监管部门将对经营场所、设备、卫生条件等进行检查,了解经营者的经营管理情况。
技术评估:监管部门将对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管理能力和技术条件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从业人员的卫生培训、食品加工操作规范、食品储存条件等。
许可决定:监管部门根据现场核查和技术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如果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将发放许可证,反之将告知不符合要求的原因。
食品加工操作规范包括以下具体要求:
粗加工操作规程:
指定专人负责卫生工作,确保粗加工间的卫生状况良好。
工作人员必须穿戴整齐的工作衣和帽。
分设肉类原料和蔬菜原料专用清洗池,并在池边明显标记。
加工肉类和蔬菜的操作台、用具和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记。
肉类加工时要注意肉类新鲜度,对病死、毒死、死因不明、腐败变质的禽畜肉不得加工。
海鲜类不得与其他肉类混合清洗。
禽、畜、鱼肉类不得直接着地存放。
加工好的肉类必须要无血、无毛、无污物、无异味。
砧板要保持“三面”光洁(砧板面、底、边),用完后要清洗刮洗后竖放。
进货后要分类放在蔬菜架上,不随地堆放。
加工时要有足量、清洁的水清洗,洗涤后蔬菜不能有泥沙、杂物、昆虫等。
不食用腐烂的蔬菜、瓜果。
工用具(菜架、)必须洁净,不得有积污。
每天下班前清洗水池、地面、保持沟渠畅通,搞好岗位的卫生。
所有使用臭氧发生器和用具必须洗净、消毒。
烹调间操作规程:
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钻研烹调技术,努力增加菜式品种,注意“色、香、味、型”保证质量。
进入烹调间的人员必须穿戴工作衣和帽,不准抽烟。
烹调加工间必须设有食用具存放柜,并保证柜内卫生状况良好。烹调前应认真检查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它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烹调加工。
烹调时要煮(炒)熟、煮(炒)透,使食品每个部位都均匀受热,食品中心温度不低于70℃。
烹调过程中,蒸、煮、焖、炖及煎、炒、烤、炸等应该注意火候,尽量不破坏食物营养素,色、香、味俱佳。
推荐使用炒(急火快炒)、煮、蒸、炖、焖等几种,其他如炸、煎、薰、烤等烹饪方法不宜经常使用。
烹调好的食品应在备餐间存放,在常温下存放至食用应不超过2小时。
个人食用温度应不低于40℃。
烧熟后再常温下存放超过2小时但少于4小时,或者冷藏不超过烧熟后24小时的,供餐前应再加热,加热时食品中心温度不应低于70℃。
烧熟后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热藏)的,存放时间应不超过4小时。